(一)市外迁入
1、公民因工作调动、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申请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公民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③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住房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3)办理程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2、公民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申请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公民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盐城市区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在县(市)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户口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劳动录(聘)用合同;③养老保险手册;④调动(招工)人员情况登记表;⑤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⑥住房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3)办理程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及符合《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盐发1999[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在盐城市区、县城区落户。对在盐城市区、县城区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其在盐城市区、县城区入户。
(2)办理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明;③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⑤住房证明。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迁移
(1)办理条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③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投引资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准予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盐城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家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在盐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对符合投引资落户条件,在投资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③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③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住房证明。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1)办理条件:取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③军官证;④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结婚证;⑤住房证明。
(3)办理程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8、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1)办理条件: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对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不得办理。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出具的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证明;③居民身份证;④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⑤在现户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在户籍地无工作单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⑥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⑦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父母关系证明;⑧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因户口迁往何处的证明和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二)大学生户口迁移
1、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符合招生和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户口已迁出的,可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落户。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手续:①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②新生录取通知书;③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市单位录(聘)用落户
(1)办理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除在合法固定住所及随直系亲属落户外,单位有集体户的,应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在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①毕业证书;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就业介绍信或双选协议书;③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1)办理条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应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毕业证书;②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