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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簿补发
  (1)办理条件: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2)办理手续:①户主书面申请报告;②户主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一)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
  (1)办理条件: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开具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原签发单位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县(市、区)范围内,公民申请户口跨行政区域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社区居委会迁往农村村组的除外)公民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

  1)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投靠配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被投靠人住房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4、公民申请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亲属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亲属户口迁移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投靠配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的限制。属上述投靠情形第二种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一、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成年未婚子女(达到婚姻法定年龄)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对离异或丧偶后再婚,携带子女投靠现配偶的,还需提供注明子女抚养关系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公民离婚,申请户口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父母迁回原籍

  1)办理条件:对公民离婚,在现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离婚年限需达到三年以上,可申请户口投靠父母迁回原籍的。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现户籍地村(居)出具的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6、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1)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与落户条件情形相符合的证明;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对迁往市外、省(市)外的户口: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办理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规定办理。
  (2)办理手续:①新生录取通知书;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1)办理条件: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户口迁移证;③居民身份证和其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迁移户口,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5、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6、户口在原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往现工作所在地
  (1)办理条件及手续: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往现工作所在地,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一)申请变更户主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2、办理手续:(1)居民户口簿;(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申请变更姓名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①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④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1、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1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办理手续: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出所户口专用章。199611以后出生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申请变更民族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办理手续:(1)书面申请报告;(2)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3)申请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申请变更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可以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2、办理手续:(1)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2)变更性别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符合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1、办理条件: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婚姻状况。

    2、办理手续:(1)书面申请报告;(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4)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5)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6)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7)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8)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2、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3、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4、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5、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证明,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一)死亡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经过信息获取、调查核实、主动告知等程序后直接予以注销。

  (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4)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入伍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内页,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三)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前往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申报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

  

  (一)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退伍军人应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应在住房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

  非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退伍证、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办理。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需提供部队有关文件

  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及户口注销证明、与父母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由何处迁来现户口所在地证明、住房证明办理。

  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县级以上军转办、组织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办理。在住房所在地安置户口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办理程序:对非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非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户口注销证明和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3)办理程序: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刑释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刑满释放、假释和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可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自2003年8月7日起,对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变更更正”项目中注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再注明刑释解教时间。

  2)办理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办理程序: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补登户口

  1)办理条件:确系漏登、漏录的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补登或补录。

  (2)办理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或派出所漏登、漏录的情况说明;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存根)、户口迁移证(或存根)、人口普查底册等能充分证明漏登理由的证明材料办理。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收养申报办理条件: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二)公民个人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③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一)出生申报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不受婴儿年龄、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限制。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查验《生育服务证》,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于每月定期将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在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随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二)婚生子女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三)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中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四)现役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亲或母亲军人身份证明,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和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申报出生登记:19961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1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其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医院出生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六)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提交的出生证明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和翻译人员签名;③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家庭户

    (1)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手续:户主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办理程序: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集体户

    ①办理条件:一是单位拥有独立产权的合法固定房屋;二是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三是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②办理手续:一是单位书面申请;二是单位拥有独立产权合法固定房屋的产权证;三是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四是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五是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③办理程序: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④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集体户

    ①办理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是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三是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②办理手续:一是单位书面申请;二是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三是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四是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③办理程序:由大中专院校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④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4、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①办理条件:市辖区原则上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盐城市区、县(市)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②办理手续:一是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书面申请;二是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三是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四是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③办理程序: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④落户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一是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二是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⑤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5、社区集体户

    ①办理条件: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乡镇、街道为社区集体户的管理主体,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

    ②办理手续:一是乡镇、街道书面申请;二是乡镇、街道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三是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③办理程序:由乡镇、街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④落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一是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符合落户规定的人员;二是因卖房、房屋拆迁、离异且现无合法固定住所,户口无处挂靠的公民;三是其他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的公民。

    ⑤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1、办理条件: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2、办理手续:(1)书面申请报告;(2)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4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一)市外迁入

  1、公民因工作调动、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申请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公民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2)办理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3)办理程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2、公民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申请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公民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盐城市区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在县(市)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户口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2)办理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劳动录(聘)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调动(招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3)办理程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及符合《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盐发1999[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在盐城市区、县城区落户。对在盐城市区、县城区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其在盐城市区、县城区入户。

  (2)办理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迁移

  (1)办理条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投引资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准予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盐城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家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在盐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对符合投引资落户条件,在投资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1)办理条件:取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军官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3)办理程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8、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1)办理条件: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对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不得办理。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出具的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在现户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在户籍地无工作单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父母关系证明;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因户口迁往何处的证明和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二)大学生户口迁移

  1、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符合招生和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户口已迁出的,可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落户。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手续: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市单位录(聘)用落户

  (1)办理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除在合法固定住所及随直系亲属落户外,单位有集体户的,应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在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就业介绍信或双选协议书;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1)办理条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应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