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机动车-注销登记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登记证书原件;
3、行驶证原件;
4、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监销车辆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6、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8、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出具注销证明;
9、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程序:
1、报废注销: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收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企业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监销车辆需监销民警开具查验记录单))—→领取注销凭证
2、机动车灭失注销: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灭失证明)—→领取注销凭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