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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转移)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7、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程序:

  查验确认车辆—→照相—→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录入现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来历证明等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收回原号牌)—→选号—→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领取号牌并安装号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转出)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7、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程序:

  查验确认车辆—→照相—→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收回原号牌)—→原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档案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注销登记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登记证书原件;

  3、行驶证原件;

  4、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监销车辆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6、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8、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出具注销证明;

  9、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程序:

  1、报废注销: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收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企业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监销车辆需监销民警开具查验记录单))—→领取注销凭证

  2、机动车灭失注销: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灭失证明)—→领取注销凭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程序:
  缴费(解除质押不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新车注册登记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下同)。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提交合格证原件;

  7、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提交进口凭证原件;

  8、属于警车的,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9、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交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办理程序:

  机动车查验窗口登记(录入机动车信息、核对公告、比对合格证、盗抢信息)打印查验凭证—→查验确认车辆—→车辆照相—→(非免检车辆上线检测,领取技术检测合格证明)—→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录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来历证明、购置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等信息)打印受理凭证—→选号(自选或自编)—→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领取号牌并安装号牌(自编号牌5个工作日后领取)。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办理程序:
  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原受理窗口领取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来历凭证;

  4、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5、因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缴费 —→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 原受理窗口领取临时号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办理程序:

  机动车检测线检车—→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签注(西大院)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抵押登记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
  
  办理程序:
  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补领、申领、换领登记证书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提交原登记证书;

  5、本业务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

  6、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办理程序:

  查验确认车辆—→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首次申领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补、换领号牌、行驶证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行驶证或号牌
  
  办理程序:
  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行驶证或号牌)—→发证窗口领取行驶证、临时号牌(机动车号牌5个工作日后核发)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机动车号牌5个工作日后核发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5、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6、汽车制造厂或汽车销售商退车证明。
  
  办理程序:
  查验确认车辆—→照相—→非免检的车辆上线检测,领取技术检测合格证明—→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变更前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4、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程序:

  照相—→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程序:

  查验确认车辆—→照相—→非免检、更换车身车架、发动机的车辆上线检测,领取技术检测合格证明—→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变更车身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改变车身颜色、机动车使用性质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程序:
  查验确认车辆—→车辆照相—→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项目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承办依据:公安部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不需车检);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不需车检);

  3、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需车检);

  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提供相关事项变更证明;

  4、属于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6、被盗抢发还车辆凭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办理程序:

  查验确认车辆(需车检)—→缴费—→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发证窗口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承办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0515-83223711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