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异地或跨统筹范围(如调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流动的参保人员

  二、业务流程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欠费情况并督促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及时补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补缴个人欠费,或参保人员本人书面承诺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办理时限: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

  (三)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29号)。

  四、咨询电话:88324104-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