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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民政局就新《东台市地名管理办法》出台答记者问
来源: 时间:2017-10-17 浏览次数: [ ]

  新修订的《东台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吸收采纳各镇区和相关部门建议基础上,会同市法制办及部分地名专家多次认真研究,并在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东台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就新《办法》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为何要对《东台市地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答:市政府2011年颁布施行的《东台市地名管理办法》(东政规发〔2011〕8号)对于推进我市地名管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标准地名的使用缺乏具体规范,致使擅自命名、更名和宣传、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地名通名使用没有量化标准,致使有些地名名不副实;三是地名标志标注不规范,更换滞后,丧失指位功能;四是历史地名未得到保护传承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我市也需重新修订《东台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便完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地名命名秩序。

  问:新《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现行《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3个明确、2个增加、1个减少”。一是明确了地名命名的把关要求。长期以来,在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的命名上,一些开发建设单位为了吸引眼球、促进营销,往往喜欢追求地名的“大、洋、古、怪”,而现行《办法》缺少统一、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地名申报和审批过程中经常发生争议。为此,修订的《办法》第七条对地名审批过程中常常出现的不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的地名;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规定的地名;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地名;专名重名的同类地名;使用当代人名、外国人名和地名、企业名称,使用封建王权色彩的地名;虚浮不实、动辄以“世界”“国际”等冠名这六种现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地名不得重名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本市范围内的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桥梁、道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一个镇内的自然村的名称不得重名。三是明确了道路、住宅区等通名的量化标准。针对以往在地名命名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名不副实等现象,《办法》第八条对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的规格、规模等相关特定条件,作出具体量化的规定,以利于今后审批时把握,最大限度减少乱用通名、名不副实的现象。四是增加了加强历史地名保护的规定。我市有许多承载历史信息的地名。为了使历史地名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使用和传承,办法增加了“历史地名保护”这一章,明确政府职责,保护地名遗产,传承历史文脉。五是增加了地名公共服务的规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外交流日益密切,使用地名频率越来越高,对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更加迫切。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等能够较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六是取消了地名管理有偿命名的规定。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政府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也是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地名的有偿命名有诸多负面作用,因此,《办法》取消地名有偿命名。

  问:新《办法》对新项目、新小区的命名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请: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前,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地名使用申请,住宅区、商住办公综合服务等大型建筑物(群)还需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出让成交确认书。

  受理:市地名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论证或听证。

  审核批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名称,地名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予以初审,经初审同意地名使用申请的,发放《地名命名预登记通知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设计等手续时,应当使用初审名称。并在建设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建设规划平面图办理齐全后,申请正式命名。

  公示: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问:新《办法》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区内道路、街、巷牌、公园、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等地名标志,由住建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广告宣传的标志牌由城管部门负责;市区交通要道口的道路指示牌、居民住宅区、楼幢、门牌等地名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城外公路、航道内的行政区域界牌、公路的地名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各镇(区)内各类地名标志,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其他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需要设置的地名标志,由各专业部门、建设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

  问:新《办法》对历史地名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二是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予以保护。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问:新《办法》对违反地名有关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答:新《办法》规定,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如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与经批准的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地名等),擅自设置地名标志或设置不规范地名标志,擅自移动、涂改、损坏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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