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八五"、"九五"期间,国家《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的规定是: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验收指标,具体指标是:"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未达指标的地区,不得宣布实现"普九"。"十五"期间,各地要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的重要内容,着重对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教育条款的情况,特殊教育学校(部、班)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随班就读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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