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公告2011年第61号

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打印本页】【加入收藏】【关  闭】
Copyright@ 2012 YanChe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盐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南京南大尙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021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