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中办发〔201019号)和市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精神,借鉴兄弟部门的做法,市残联机关车辆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安全行车

  1、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危险驾驶。

  2、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如需休息按有关规定请假。

  3、建立车辆行驶台帐记录,登记行驶里程、起址地点、用车人,规范车辆使用。车辆要按机关指定车位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4、驾驶员不准私自用车、擅自出车、酒后驾车和让他人开车,如有发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合同工予以辞退。

  5、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办公室待命并协助做好机关报纸、文稿收发工作。

  二、用车程序

  1、用车申请:用车处(室)或个人填写《车辆使用报告单》,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人签发,驾驶员凭签发的《车辆使用报告单》提供用车服务。

  2、用车手续:办公室接到《车辆使用报告单》后,按确保领导用车和会务、接待用车,积极安排处(室)公务用车,兼顾因私用车的原则,及时、合理调度车辆,签发《车辆使用报告单》;因故不能按时派车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市区范围内用车提前一天申报,出市区用车提前两天申报。遇有紧急用车,未及时签发《车辆使用报告单》的,事后应补办手续。需借用基层单位车辆,由办公室与基层单位协调。出省车辆、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须经理事会分管领导批准。

  三、派车范围

  1、理事会领导公务用车及上下班接送用车。

  2、中层及中层以下人员无特殊情况,在市区范围内(含亭湖区、盐都区)原则上不予派车,市区范围外(指:除亭湖区、盐都区外的县市)因公务用车,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派车。中层干部以下人员到盐城市以外地区一般不予派车。

  3、市残联召开或承办各类会议和组织各类活动用车。

  4、运送票证、取送机密文件、提取较大数额现金及大宗邮件等用车。

  5、机关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婚、丧、病等特殊情况因私用车。

  6、上级领导部门和协作单位借用车辆。

  7、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四、费用报销

  1、出车费用报销时,按规定填写《旅差费报销单》或《机关报销单》,并将《车辆使用报告单》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2、报销要及时,凭证要真实,一单一报,每月结报一次(长途一次一结)。

  3、汽车清洗费每车每月限额30元,由驾驶人员每季度凭票报销。

  4、车辆用油须使用定点加油卡,一车一卡(副卡),加油主卡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人保管。副卡按需充值,同时填报当前里程数。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加油卡加油的,须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车辆维修

  1、汽车日常维修、保养及添置配件、工具等,由驾驶员填写《汽车维修报告表》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人批准后,按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到指定维修厂家(或特约维修点)维修和购置。费用在200元以下的零星修理可不到政府集中采购定点单位。

  2、汽车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要由驾驶员验收复验。如因驾驶员查验不认真,应修项目未修或修理不符合要求的,应由驾驶员与维修厂方交涉,挽回损失。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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