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财社〔2007〕106号    2007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加强农村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对象范围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立足实际,统筹考虑农村低保资金需求和保障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各地要遵循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其他农村社会救助等生活性补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地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省与市、县(市、区)资金筹集比例由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现有农村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渠道,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整合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等救助资金,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各地要通过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贫困程度深、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透明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各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数、地方财力状况和各地实际保障人数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将根据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地方落实责任,中央财政在对各地上年度资金筹集、保障人数、补助水平以及制度建设、规范操作、资金管理、社会化发放等工作予以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在分配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时安排部分资金,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三、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各地要严格规范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农村低保,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照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积极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邮局等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户。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低保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四、强化资金的管理监督

  农村低保资金是用于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务必采取措施,强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低保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各地农村低保工作情况,包括保障人数、标准以及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财政部门要落实低保资金,统筹考虑开展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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