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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
来源: 时间:2015-09-01 [ ]

盐 城 市 物 价 局

盐 城 市 教 育 局

盐市价发〔2015〕41号

关于2015年秋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城南新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社会事业(事务)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根据《关于核定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5〕237号)、《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5〕14号)、《关于印发〈201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苏教基〔2015〕9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苏教基〔2015〕10号),《转发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盐教办〔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5年秋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本通知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和盐城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二)代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城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每学期10元。对2015年秋学期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学校应在学期末将收取的社会实践活动费予以退还;本学期到社会实践基地参加活动的学生,收费时应少收10元。
  (二)普通高中代收费标准分别为:高一年级790元、高二年级500元、高三年级440元,其代办范围包括: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和高一年级的军训服装费。其中:作业本费每生不超过5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高一年级军训服装费每生不超过50元。
  三、严格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范围
  2015年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目录仍然沿用2013年市教育局下发的《推荐目录》(见盐教办〔2013〕9号文)。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一教一辅”的原则,从《推荐目录》中选择1套推荐给学生。学校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可以按规定统一代购,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但不得从中牟利。除“一教一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得再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教辅用书或其他学习材料等,不得以在指定的教辅材料上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各县(市、区)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职业高中可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受专业影响需要分专业、年级制定不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政策执行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36号)精神。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县(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外合作办学超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免除。
  五、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的监管
  公办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代培生、扩招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并收费。全面落实省教育厅下发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行为。
  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审批的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5号)执行,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部门审核制定。
  六、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收取饮水费、讲义费、试卷费、报名费、空调费、牛奶费、报刊费、体检费、红十字会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办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在收取费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按学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及时向学生家长退回结余部分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费统一作为往来资金缴纳财政专户,并做到一人一票。要切实强化收费公示工作,不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还要在学校网站建立《收费公示栏》窗口,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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