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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盐城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15 浏览次数: [ ]

盐房管[2014]1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一)配置电梯的12层以下住宅按16元/平方米交存;12层及以上住宅按20元/平方米交存。

(二)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三)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二、交存方式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交存,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未按规定交存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三、建账方式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小区建账,并按每栋建立明细账,以单元面积核算到各单元。

四、使用规定

(一)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日常维护维修不得使用。

(二)电梯更新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委托国家认定的具有电梯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电梯更新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三)电梯更新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具体流程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执行范围

盐城市区范围,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配置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

六、其他方面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在确保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政策规定,采取长短期存款相结合、购买国债等方式努力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利益最大化。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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