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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中时评 | 南海仲裁案中国“四不”立场的技术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6-07-19  浏览次数::  来源:环中仲裁团队  字体大小:【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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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公布。对于该仲裁案,我国政府在此前早已明确“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四不”立场,并在裁决公布后的第一时间内以声明和白皮书的形式重申了这一立场。本文从该仲裁案的管辖权角度分析,指出我国政府的上述“四不”立场完全符合国际法,究其本质而言,南海仲裁案不过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2016年7月12日,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组建的南海仲裁庭(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庭”)发表了关于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对于南海仲裁,中国政府早就表明了其“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在7月13日也进一步发表了声明和白皮书。本文不涉及任何关于争议实体的讨论,仅从仲裁庭的管辖权方面来看看这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我们首先要开宗明义地说,中国针对南海仲裁案的“四不”立场是非常正确的,中国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仅是一贯的,而且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我们坚决支持中国政府这一完全尊重和符合国际法的立场。

南海仲裁庭声称其对争议具有管辖权主要是依据《公约》第288条第(4)款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然而第288条是受到第298条任择性例外的限制的。《公约》第29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并列举了(a)(b)(c)三类可排除的争端事项。

为什么说中国有关南海仲裁案的“四不”立场是有充分国际法依据的?

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早在2006年就已经依据《公约》第298条提交了排除性声明,其中就包括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同样采取了类似措施的还有其他30多个公约成员国。

既然中国已经明确作出了排除,明确声明就排除事项不接受仲裁,那么从国际法和《公约》的角度来说,这些事项就是不可仲裁的。如果争议事项不可仲裁,那么任何仲裁庭自然就失去管辖权了。这一点虽然在媒体报道中存在诸多混淆,但实际上他们无法否认仲裁庭无权对就南海岛屿和岩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予以管辖或做出任何裁决。由于不可仲裁性问题具有强制性,不会因为被申请人不去应诉就丧失或代表放弃;因此,在2013年菲律宾刚提起南海仲裁案时,我国就已经当即声明,其所提争议内容属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中我国已经明确排除的事项,因此不具有可仲裁性,而我国在《公约》下也绝无义务和必要去参与这样一个无中生有的仲裁程序。

正如国务院在南海问题白皮书中指出的:“基于对国际实践的深刻认识和中国自身丰富的国家实践,中国坚信,要解决任何国家间争议,无论选择哪种机制和方式,都不能违背主权国家的意志,应以国家同意为基础。”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特别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应该更加尊重当事方的订约意图,而不是随意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将当事方明示排除的事项也强行拿来仲裁。自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起,就注定了该仲裁是非法的,中国自始采取的“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就是正确的、符合国际法规则的。

相反,南海仲裁庭却未能遵守《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来看,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请求均缺乏依据,对于管辖权的解释也是十分牵强。对于如此严肃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法问题,南海仲裁庭却视如儿戏,让国际法完全沦为政治的工具,不仅对于解决冲突和争议于事无补,还严重损害了国际法规则作为争议解决工具的地位和声誉。

为什么说菲律宾所提的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作为申请方的菲律宾显然对于自己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的可仲裁性也十分心虚,因此把大量精力投入到了论证其请求并不涉及海域划界等中国已经明示排除的主权问题上。要规避主权问题,菲律宾必须证明其提出请求的对象(例如太平岛)并非岛屿,而仅仅是构成《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 然而这样做则面临非常大的现实困难:因为实际上太平岛(下图)就是一个“岛屿”,并且也完全符合《公约》第121条第3款对“岛屿”而非“岩礁”的定义。太平岛上有人定居的时间至少已有60年,目前已有200多人的常住居民;而典型的“岩礁”则是一些在海水高潮时只能露出部分“尖尖角”的石头。

而菲律宾的另一个主要论点则是出于政治和政策上的便利,而非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菲方律师在仲裁庭庭前辩论中就声称,倘若太平岛被界定为“岛屿”,则“中国及其他潜在申诉方便可继续声称海洋权利重叠问题的存在……这会导致更多麻烦。”不可否认菲方为了证明自身观点的确用心良苦,但南海仲裁庭既然宣称在国际法的法律范畴内解决争端,就不应无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法律明文规定,转而支持菲方的诡辩。

以上两点充分说明,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菲方的请求实质就是涉及海域划界的主权问题,而这些问题中国早已通过2006年的声明将其排除在提交第三方争端解决内容之外,具有不可仲裁性。对于此类问题,一个公正不偏袒的仲裁庭应自行拒绝管辖,而不是无视国际法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指鹿为马地强行把一个岛屿认定为一块石头,然后宣称其自身具有管辖权,再将仲裁裁决强加于中国。

结论 

南海仲裁问题已远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但中国所坚持的“四不”立场和在其中的表现却被一些人指责为不遵守国际法,这不是别有用心,就是纯属误解。相反地,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世界大国,中国在南海仲裁中的行动恰恰表现了对于国际法的尊重。无可争议地,海洋划界的主权问题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如果说中国不信守法律,那么强行扩张解释国际法,在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的问题上组建仲裁庭,并将仲裁强加于主权国家之上,让国际法完全沦为政治工具,难道就是尊重推广国际法的行为吗?如果组建仲裁庭不是为了解决争端,结果也对于解决问题无益,那么此次仲裁的真正目的何在呢?南海仲裁庭无视法律和事实的行为不仅不能强占舆论和法律的高地,反而清楚地向世人展示了这场政治闹剧的真面目。所以,中国政府对菲律宾非法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采取的“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自始就是符合国际法基本规则的。南海仲裁案仲裁裁决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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