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的来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间民商事争议的专门机构,仲裁范围主要是民商事合同争议,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商事财产权益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你们在合同当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认可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建议你公司先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方当事人未在仲裁法第20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则仲裁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