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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答疑
发布时间:2017-05-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仲裁,作为和诉讼并列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形式,已经历了100多年历史,在当今世界上己被各国普遍承认和采用,世界500强公司中的经济纠纷大都通过仲裁解决。我国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她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通行的国际惯例接轨的新的仲裁制度。

 

答疑之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俗称“当娘舅”。是指当事人按照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答疑之二:仲裁有哪些优势和特点?

l、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现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可约定由国内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

2、自主选择裁决纠纷的“法官”。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可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择所信任的仲裁员来审理和裁决纠纷。

3、仲裁不公开进行。纠纷当事人、争议内容、裁决结果均依法不得向外披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解决纠纷的时间短、速度快,可避免讼累.降低费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快节凑、低成本的特点和要求,具有时效优势。

5、专家办案、优质高效。仲裁员来自法律、经贸、科技、金融、工商、房地产、保险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同时具备精深的专业素质。

 

答疑之三:盐城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它的工作职能指哪些?

盐城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由盐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组建的全市唯一的一家仲裁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发生的案件。

 

答疑之四: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申请仲裁。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等以及其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

 

答疑之五 仲裁不予受理的范围指哪些?

l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答疑之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协议表明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答疑之七: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提请仲裁解决的表示,应在合同中载有:“凡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条款。

(二)仲裁事项。合同纠纷中,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责任基本一致。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中,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责任基本一致。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为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如果您准备选择盐城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时,请不要忘记在“仲裁委员会”前加上:盐城”两个字。

 

答疑之八:仲裁程序有哪些主要步骤

仲裁程序主要有三个步骤:

一、 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见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的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盐城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日内予以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

(一)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 当事人应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疑之九:仲裁裁决有何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一经作 出,即可进入执行程序。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答疑之十: 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受理 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市物价局核定了本会的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这一标准略低于法院受理相同争议额的一审案件诉讼费,但却远远低于法院第 一、二两审案件受理费之和。

 

答疑之十一: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有何不同?

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两者有相 同之处。比如,两种制度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都适用独立公正原则,都要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但两种制度也有区别,主要是:

1、裁判权的来源不同。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进行案件的审理,而仲裁是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进行案件的审理。

2、管辖的原则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通过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第一审案件由哪一个具体的法院进行审理,纠纷的当事人不可以任意协商选定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而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来对经济纠纷进行审理,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

3、审理的原则不同。诉讼实行公开审理的原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除非案件当事人同意,否则一律不公开审理。

4、审判组织的产生不同。诉讼中合议庭的组成由人民法院内部决定,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权;而仲裁当事人有权选择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如果是三人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名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作为本案的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也可由双方协商产生;如果是一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当然,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不成或有当事人放弃了选择权,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适合的

仲裁员来审理本案。

5、审理的程序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且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灵活简便。

 

答疑之十二: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有何区别?

(一)仲裁的主体、法律关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虽然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一般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而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不受行政区域管辖的限制。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一方向法院起诉前的前置程序;而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仲裁机构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经济纠纷仲裁实行的是或裁或审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则意味着放弃了诉讼权,因此,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协商一致的仲裁意思表不。

(五)仲裁人员的组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的代表组成;而经济纠纷仲裁机构的人员,由有关法律、经济贸易专家、有关知名人士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当事人可依据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六)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二审制度;而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答疑之十三:盐城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协议(条款)是什么?

 

示范合同仲裁条款

 

如果您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您将可能遇到的纠纷,那么当您签订合同时,盐城仲委员会向您推荐,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可以按如下表述:

第  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盐城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示范仲裁协议

 

如果您愿意将已经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以采用盐城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我们双方经协商愿意提请盐城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有少裁条款,但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不是盐城仲裁委员会,本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协商,愿就年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请盐城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答疑之十四: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有哪些?

(一)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二) 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局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答疑之十五:仲裁与调解有何区别?

仲裁与调解相比较,相同之处在于:仲裁和调解都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都是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去解决;都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分清责任。仲裁与调解主要不同之处是:

1、调解随意性大。在解决争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可不再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不能强行继续进行调解。而在仲裁过程中,除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撤回仲裁请求,否则被申请人即使不再参加仲裁或不出庭,仲裁庭仍有权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审理直至作出最终裁决。

2、调解的灵活性大。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双方协商一致就能达到调解协议;而仲裁则需要依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应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仲裁作出裁决,无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法行使独立审理、裁决的权力。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原调解书无效。而仲裁一旦作出裁决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疑之十六:仲裁员、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仲裁员、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有机整体,任何一方的不协调和滞后,都会影响仲裁事业的顺利进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仲裁庭中的作用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它应依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员、仲裁庭进行组织和起督促作用。(一)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的关系。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成立要有一批仲裁员,如果没有仲裁员,那么仲裁委员会无法成立。仲裁员要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确认。因此,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是同时存在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的管理机构,本身不办理仲裁业务,只有仲裁员可以组成仲裁庭可以审理法律规定的各类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是一种松散性的管理,但仲裁委员会应对仲裁员进行必要的监督。(二)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关系。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部门。仲裁庭虽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也是不固定的,但仲裁庭依照法律规定有处理、解决各类纠纷的权力。由于仲裁庭的仲裁结果直接影响首仲裁委员会的声誉,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管理应是严格的。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对实体裁决无决定权。 

 

正确理解上述几个问题,您就可以轻轻松松走进仲裁,盐城仲裁委员会每一位仲裁员将等待您的选择;每一位仲裁员都有信心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若还有疑问,请记住以下联系方法:

 

 

盐城仲裁委员会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人民路186号

盐城仲裁委员会办公联系电话:0515-66883201 66883701 传真:0515-668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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