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三)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当事人协议约定“盐城市仲裁机构”、“盐城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盐城市合同仲裁机构”的,或当事人虽未使用“盐城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异的,可以推断为双方当事人协议同意由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申请人的资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2、代理人的资料: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二)被申请人的资料:
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四、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
(一)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进行编号,编写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注明证据名称、证明对象、证据的来源。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还应当注明证据材料的原件在何处,复印人要加盖印章,注明复印的日期。提供证人证言的,还应指明证人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证人与本案事实的关系等。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五、当事人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份数: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2、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申请人需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人数超过一人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或超过10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申请人需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人数超过一人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须装订编页且附材料目录。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除一些图纸外均使用A4格式,仲裁申请书必须为打印的文本。
(四)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须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仲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证据材料清单。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本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七)详尽要求请查阅本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