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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盐政发〔201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公布事项授权,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2月5日起实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列出采购明细表。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审核手续。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正确履职,严格按照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要求,在指定媒体上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如超出本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不再每年变化。因工作需要,在不涉及限额标准的前提下对目录进行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附件:1.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公开招标、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3.禁止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C:\附件: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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