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财购〔2017〕11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现将《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体系,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盐城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限额标准以下的未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项目除外),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部门或单位内部管理要求,实行自行采购。 第三条 限额标准以上的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采购人报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四)确定采购方式; (五)发布采购公告;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组织开评标; (八)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九)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条 分散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执行。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者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分散采购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是我市市级分散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第九条 分散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市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专家库中没有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为不影响资金支付进程,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再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要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包括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投标供应商签到表、评审专家签到表、工作人员签到表、评审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2005年9月5日盐城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购〔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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