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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8-06-13 [ ]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对涉及8类392种风险物质的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风险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以及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风险物质种类、最大储存量及其使用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设区市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同步核验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登记调查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名称、最大储存量以及物质用途等信息。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根据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依托或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观测断面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编制相关普查制度和技术要求,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指导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动员,组织普查培训、验收和表彰,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和审核内河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和审核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和审核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全省医疗废物相关数据。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组织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海排污口调查和普查工作,提供渔业生产船舶注册登记数据,以及渔船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江苏海事局:负责提供和审核营运船舶(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与港口)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能源生产、消费相关数据。
省军区保障局: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负责省军区部队并协调驻苏其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落实经费,制定普查方案、相关技术要求及制度,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拟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方案,开展污染源监测,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聘用普查人员,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3.全面普查。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及培训师资的培训。
     各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所有普查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才可持证上岗。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市、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编制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省级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和运行保障,普查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和表格印发,国家普查试点补助、专项普查和技术业务委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现场监测,全省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与表彰以及开发与应用等。这次污染源普查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保密要求高,相关技术与业务原则上由省级环保、统计、农委、海洋与渔业、水利及公安部门的下属专业技术单位承担,确保普查工作标准统一、质量可控、数据不泄密。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工作需要委托或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以及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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